(2015)龙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祖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祖永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15499037-7。法定代表人蔡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丽,女。被告祖永昌,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祖永昌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峰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巧玲速录员 陈益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