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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锦云与江建安、江恒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锦云,姜建安,江恒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974-1号原告江锦云,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姜建安,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刘端伟,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恒芳,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江锦云与被告姜建安、江恒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