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正茂皮革有限公司与周磊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正茂皮革有限公司,周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283号原告:临沂市正茂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店头镇西措庄西北350米。法定代表人:张思宝,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正茂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正茂皮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正茂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9元减半收取99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临沂市正茂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