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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夏本荣,兴化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於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翰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