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梧刑二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梁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二终字第7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农民。因吸毒于2015年3月31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岑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某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禁止撤诉的情形,故对梁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文君审判员蒋纬审判员钟雄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丁惠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