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何宁与犍为三环造纸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宁,犍为三环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何宁,男,生于1971年5月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犍为三环造纸厂。住所地:犍为县同兴乡永红村。法定代表人:吴曦,该厂厂长。何宁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0000元,本案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吴曦之妻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