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行非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巫志福、刘色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马行非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友格,局长。被执行人巫志福,农民。被执行人刘色梅,农民。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马卫计征决(2014)第06-15-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巫志福、刘色梅夫妇于2014年1月27日生育第三个小孩,属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当地农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3倍作出对被执行人巫志福、刘色梅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29190元的决定后,被执行人巫志福、刘色梅夫妇至今没有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马卫计征决(2014)第06-15-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巫志福、刘色梅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29190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马卫计征决(2014)第06-15-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蓝耀福审 判 员 覃美琼人民陪审员 黄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