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广西华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华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63号申请人广西华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旭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容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保文,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广西华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广西华力集团有限公司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99299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