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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文静与被执行人高立新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静,高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姚文静,女,汉族,1984年10月11日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立新,男,汉族,1966年8月31日生,申请执行人姚文静与被执行人高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557.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其银行存款24960元已扣划至本院,扣除执行费后已交付申请人24460元。剩余款项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管 峰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雁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