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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力控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力控股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418号原告:方力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学选。委托代理人:陈雪君。被告: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波。原告方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力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雪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晓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力公司起诉称:2014年6月4日,被告公力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订立了一份《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广发银行为被告公力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9000000元的流动资金可循环贷款;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具体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实际发放日和到期日为准,每笔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等内容。同日,原告与广发银行订立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2014年6月4日至2015年5月30日期间与广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借款本金最高额9000000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内容。被告借款后仅归还部分款项,尚欠广发银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7月22日,原告代被告向广发银行偿还本息共计5028774.49元。该担保代偿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担保代偿款50287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公力公司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方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公司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二、《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转账支票、贷款利息回单、还本金凭证回单、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还款证明各1份,拟证明被告由原告担保向广发银行借款,逾期后原告为被告代为偿还借款本息5028774.49元的事实。被告公力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核原告的举证后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公力公司由原告方力公司担保向广发银行借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借款本息5028774.49元后,被告应予返还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28774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2015年7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方力控股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50287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5028774元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1元,由被告台州市黄岩公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700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喻 夏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林文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