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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六珍与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珍,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杨智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行初字第00077号原告:张六珍,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告: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1125995-8。法定代表人:冯炜,局长。第三人:杨智善,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张六珍不服被告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乔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六珍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六珍负担。审 判 长  夏少亮审 判 员  张郁容人民陪审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