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何飞,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9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黄秋红人民陪审员 李树新人民陪审员 李巧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贤华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