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6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与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282号原告周×,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村夫,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诉被告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原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黄村夫,被告全×及委托代理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诉称:我和被告全×于2009年自行相识,于201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后发现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大,两人经常由于家庭琐事吵架,在2013年3月,在我怀孕保胎期间,因办理儿子准生证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并冷战多日,使我心情压抑、先兆流产症状加重,卧床保胎3个月。2014年10月,因我想带儿子回老家居住半个月而意见不和。双方与父母之间也矛盾重重,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1、我和被告全×离婚;2、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全×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承担。被告全×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没有达到离婚的条件,双方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均系初婚,2009年因工作相识,兴趣想投,自由恋爱,至2011年10月8日在长沙市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互相关心,为了让原告周×调养好身体准备怀孕,周×辞职在家,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x号房屋内,此房屋的房贷由我一直偿还,家庭开支由我承担,2013年10月29日,婚生子出生,我虽然平时工作忙,但为了周×夜里休息好,每天夜里孩子醒来都是由我照顾,我每天给孩子洗漱、喂早餐、逛街20分钟,让周×睡到自然醒,基本到9、10点钟,每个周末以及下班较早的时候,双方都会带孩子出去玩,吃饭、聊天和放松心情。周×所陈述的离婚理由是因周×所述其父母与我因孩子养育方式不同产生的家庭琐事,双方为了孩子更好,才和周×争吵,实属正常没有影响夫妻感情,不符合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以及我和周×父母之间的矛盾重重,感觉难以调解,这只是周×个人感到困惑无力解决,才认为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必要。周×所陈述的分居和事实不符,事实上是周×和我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口角,周×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她错误的认知碍于她父母的面子,感觉难以调解父母和我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她一时冲动起诉离婚,并非双方感情真正破裂,我认为夫妻在某段时间某段事情是在所难免的,为了双方共同的孩子和双方长远根本的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本案中双方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对爱子方式有争论引发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碰到的坎,只因这一次的争论有了老人的参与,变得复杂而有压力,我相信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一定可以维护好这个不应该解体的家庭,让共同爱护的孩子来健康成长,所以请求法院能够根据案件的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助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结,帮助双方迈过这步坎,本着家和万事兴的观点出发,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个挽救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周×与全×于2009年认识恋爱,于201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周×怀孕后即未再工作,全×负责家庭生活支出、贷款偿付等。现双方因孩子落户、抚养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但感情确未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靠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护。周×与全×结婚多年,婚后生活中互相扶助照顾,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且不存在法定离婚事由。婚姻关系中发生摩擦及争执在所难免,只要夫妻双方以家庭为重,理智对待夫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矛盾是能够得到化解的。现全×不同意离婚,周×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应予离婚的法定情给双方沟通交流以维系夫妻关系的机会,不支持周×要求离婚之诉请。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原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