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温国玉诉董平英、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国玉,董平英,刘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温国玉。委托代理人刘作良。被告董平英。被告刘新建。本院受理原告温国玉诉被告董平英、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含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温国玉诉被告董平英、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