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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文贤与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45-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贤,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地所福建省南安市教育科技园区,组织机构代码:39957364-3。法定代表人林春花,系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贤与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南劳裁案字第06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文贤工资款人民币318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78元,但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5月21日、6月15日、7月14日启动点对点查控程序,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有银行存款或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5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5年8月28日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在建设银行的存款余额10608.65元、在福建南安农商银行的存款余额6069.51元,该款系因诉讼保全被冻结,目前无法实施扣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财产线索和其法定代表人林春花的下落,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