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温岭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温岭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813号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柏榕。委托代理人胡天锡。委托代理人秦祝平。被告温岭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0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