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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60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长安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原告父亲),男,汉族,住石家庄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周文龙,石家庄市长安北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女,汉族,顺平县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文龙,被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系王某甲与被告婚生子,被告与原告之父因夫妻感情不和,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调解,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新联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随父亲生活,当时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元。现原告已经就读初中,上初中时与被告协商经被告同意原告上石家庄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但每年学费12000元。随着物价上涨,每月30元的抚养费远远不够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开支,而原告父亲是普通职工,独立承担原告的费用确有困难,原告父亲多次与被告协商增加抚养费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每月向原告增加支付抚养费1145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日止,共计68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某某辩称,原告要求增加支付抚养费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抚养费应依据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作出的(2004)新联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每月支付30元。另被告没有经济收入,没有支付每月增加1145元抚养费的经济能力。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24日,被告石某某与原告父亲王某甲登记结婚,2001年10月18日生育原告王某某。2004年4月26日经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作出(2004)新联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为:婚生子王某某随王某甲生活,被告石某某每月支付30元抚养费(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日止)。现原告就读于石家庄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初中,学费每年12000元,被告2014年给付原告10000元,2015年已给付6000元。原告称随着经济生活水平提高,30元抚养费不够维持原告正常开支,现要求在其基础上每月增加1145元,包括:学费500元,生活费645元,并提供河北省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2张(石家庄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收据2张)、原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2004)新联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为佐证。被告不同意增加支付原告抚养费,认为原告就读石家庄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未与被告协商。被告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户口是农村性质。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河北省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原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2004)新联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等佐证。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尚未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其父母应承担对其的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新联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石某某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某30元抚养费,因原告王某某就读初中,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范围,故被告无需承担原告因学费增加的抚养费用。但根据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原告王某某实际就学、生活情况,被告应适当增加抚养费,增加标准根据上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计算,被告石某某每年给付抚养费3000元,2015年被告自愿已给付原告6000元,原告认同,被告不在另行给付,从2016年起被告每年给付3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除去(2004)新联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石某某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30元,被告石某某每月增加支付抚养费2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6年始,每年度的1月30日前增加支付本年度抚养费2640元至原告王某某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元,由被告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