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漳县东巩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与蔡大芳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南漳县东巩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曾祥楚,任该中心主任。被告蔡大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漳县东巩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诉被告蔡大芳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漳县东巩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漳县东巩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漳县东巩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李佳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