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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新力诉刘红颖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力,刘红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刘新力,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刘红颖,女,现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力诉被告刘红颖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新力承担。审判员 张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耀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