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新力诉刘红颖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力,刘红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刘新力,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刘红颖,女,现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力诉被告刘红颖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新力承担。审判员 张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耀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