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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廖秀利、王庆恩等与陈静芝、黄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秀利,王庆恩,陈静芝,黄兴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廖秀利,农民。原告王庆恩,农民。被告陈静芝,农民。被告黄兴国,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小寨镇陈马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秀利、王庆恩与被告陈静芝、黄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秀利、王庆恩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秀利、王庆恩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秀利、王庆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廖秀利、王庆恩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静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聚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