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胡某,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瓦提县。被告周某,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瓦提县。委托代理人杨玉铭(一般授权代理),新疆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锦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伯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