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新立、毕洪莲等与唐山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立,毕洪莲,唐山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王新立。原告毕洪莲。被告唐山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国丰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包贺喜格图。委托代理人杨支鹏,职务法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立、毕洪莲与被告唐山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立、毕红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立、毕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新立、毕洪莲负担。审 判 长 韩军富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