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阳江长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阳江长江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林进年以及阳江市海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长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望瞭岭北侧山脚。法定代表人:苏耀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长江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东岳公园。法定代表人:苏耀荣,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炳毅,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进年,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蒋田兵,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丽珍,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阳江市海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望瞭岭北侧山脚。法定代表人:苏耀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昳,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江长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阳江长江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林进年、原审第三人阳江市海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江长江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24元,上诉人林进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8元,由本院负责退回。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司徒达国代理审判员 姜 玉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宗 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