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6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黄燕添与林国山、李金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添,林国山,李金桂,黄燕添,林国山,李金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03-4号原告黄燕添,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国山,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金桂,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添与被告林国山、李金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返还转让款35000元给原告,原、被告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燕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黄燕添负担。审 判 长 吕建设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人民陪审员 林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