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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横商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常州勤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魁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勤邦润滑油有限公司,常州市魁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横商初字第00315号原告常州勤邦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7112室。法定代表人温占广。被告常州市魁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勤新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勤邦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魁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勤邦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勤邦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魁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夏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建 林书 记 员 ��张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