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林某某,女,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某某,男,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9月15日,原告林某某以暂不与被告卢某某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运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