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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肖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05号原告肖某。被告彭某。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反修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反修人民审判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梦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