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肖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05号原告肖某。被告彭某。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反修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反修人民审判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梦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