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71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玉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征翔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