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宁与陈世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临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