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6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雨心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雨心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6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12层1201号。法定代表人沈星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都兴发,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雨心,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喆,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雨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4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春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扬新、邵普参���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四十元,由张雨心负担三千四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一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四十元,由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华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代理审判员 邵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