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陆焕辉与陈根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焕辉,陈根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陆焕辉,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根怀,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陆焕辉与被执行人陈根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9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