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精党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精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精党,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86********,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2日被行政拘留,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精党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精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精党以人民币40元的价钱向“力哥”(另案处理)购买1小粒装有重0.08克毒品海洛因的塑料管,然后再以每小粒人民币50元或者1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李某某,期间,赵精党还容留赵某某、李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3月17日18时多,被告人赵精党在揭阳空港经济区仁和工业区牌匾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贩卖1小粒重0.08克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二、2015年3月18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赵精党在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翼速网吧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贩卖1小粒重0.08克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三、2015年3月19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赵精党在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翼速网吧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贩卖1小粒重0.08克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四、2015年3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精党在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和美李村和东围三巷75号其租住的出租屋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钱贩卖1小粒重0.08克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并容留赵某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吸食海洛因。五、2015年3月21日21时多,被告人赵精党在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和美李村和东围三巷75号其租住的出租屋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钱贩卖1小粒重0.08克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并容留赵某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吸食海洛因。六、2015年3月2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赵精党在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和美李村和东围三巷75号其租住的出租屋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钱贩卖1小粒重0.08克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并容留赵某某和吸毒人员李某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吸食海洛因。随后,民警到现场将上述3人抓获并从赵精党身上扣押到2小粒白色固体(净重0.16克)、1小粒白色晶体(净重0.21克)和吸毒工具1套。经检验,白色固体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赵精党、赵某某和李某某的尿液吗啡均属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精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及赃物的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赵精党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精党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精党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精党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赵精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精党以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㈣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精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珠娜审 判 员 陈少彬人民陪审员 谢邓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