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1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玉梅申请执行张学华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房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张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437-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1964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学华,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5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张学华之夫、借款人王建忠(已故)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朝阳东街北侧宏远景秀华府一号楼1号商业房(产权证号:000660**)的产权手续,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学华名下有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朝阳东街北侧宏远景秀华府一号楼2号商业房(产权证号:000660**)房产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建忠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朝阳东街北侧宏远景秀华府一号楼1号商业房(产权证号:000660**)的产权手续;二、冻结张学华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朝阳东街北侧宏远景秀华府一号楼2号商业房(产权证号:000660**)的产权手续;二、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