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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萍欣与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欣,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02053号原告李萍欣。委托代理人李应龙,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8号。负责人卢春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富钰,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翟雷,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负责人郑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晖,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欣与被告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萍欣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娇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