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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执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朱延龙,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19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负责人:卜仁校,系行���。被执行人朱延龙。被执行人: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沈和执字19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朱延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173,298.56元及利息7,413.40元、罚息311.31元(截至到2012年9月4日);并自2012年9月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逾期利息、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到期未受清偿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可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延龙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道义北大街136-9号511、建筑面积78.14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沈阳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朱延龙追偿;驳回申请执行人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4,035元,减半收取2,017.50元,由被执行人朱延龙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房产不易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