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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谌祖军与武威鑫锆石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谌祖军,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钟宝镇。被执行人武威鑫锆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发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谌祖军诉武威鑫锆石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武威鑫锆石料有限公司拒不到庭。因此,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公安机关正在侦办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武中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钦审判员  夏忠堂审判员  秦伯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