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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雪与程俊杰虐待罪2015刑初1230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某

案由

虐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230号自诉人李某,户籍住址广东省仁化县。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某某,户籍住址。诉讼代理人刘俊晓,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程某某犯虐待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人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决定谅解被告人程某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审 判 长  鲁 肖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杨晓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