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雪与程俊杰虐待罪2015刑初1230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某
案由
虐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230号自诉人李某,户籍住址广东省仁化县。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某某,户籍住址。诉讼代理人刘俊晓,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程某某犯虐待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人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决定谅解被告人程某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审 判 长 鲁 肖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杨晓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