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王瑞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萍,王瑞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974号原告刘丽萍,农民。被告王瑞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萍与被告王瑞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萍撤回对被告王瑞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丽萍负担。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荆保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