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688号原告杨某某,住章丘市。被告刘某某,住章丘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德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