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二初字第0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肖学斌与尹守雷、徐安军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学斌,尹守雷,徐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二初字第00269-2号原告:肖学斌,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望江县。被告:尹守雷,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告:徐安军(又名“徐安春”),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现羁押在太湖县看守所。原告肖学斌诉被告尹守雷、徐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锐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徐安军涉嫌聚众斗殴被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于2014年9月28日中止诉讼,现原告肖学斌以两被告系合伙,其仅向尹守雷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安军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学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准许原告肖学斌撤回对被告徐安军的起诉,原告肖学斌对被告尹守雷的起诉本院继续审理。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