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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扬星、王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扬星,王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716-1号申请执行人徐扬星,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正,男,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徐扬星与被执行人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1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扬星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正支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正与他人共有的房屋,除此之外,本院经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扬星表示与被执行人王正自行协商分期支付事宜,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执行人目前一时难以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扬星以被执行人王正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执民字第17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