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在雯与朱建华、刘强剑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在雯,朱建华,刘强剑,宋二林,高乾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08-1号原告:宋在雯,女,194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华,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刘强剑,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宋二林,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高乾欢,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在雯诉被告朱建华、刘强剑、宋二林、高乾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朱建华、刘强剑、宋二林、高乾欢银行存款98.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欧洲新城小区房屋(ID156193)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欧洲新城小区房屋(ID156193)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公尔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人民陪审员 胡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