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罗村支行与刘正松、张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罗村支行,刘正松,张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罗村支行,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南湖一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9377363-2。被执行人:刘正松,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张华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罗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华蓉、刘正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华蓉,刘正松应支付345368.77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14.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禅城法院处理,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禅城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向禅城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禅城法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