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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异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贾雪梅与邢军、王利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雪梅,邢军,王利辉,陈金敏,宋秀芝,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异字第127号案外人张爱国。委托代理人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贾雪梅。委托代理人曾庆,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邢军。委托代理人董东生,唐山市路南区学院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利辉。被执行人陈金敏。被执行人宋秀芝。被执行人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滨河东路2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雪梅与王利辉、陈金敏、邢军、宋秀芝、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民间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张爱国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爱国称,法院所查封的唐山市路北区碧玉华府1楼1号商业房产是案外人2013年6月24日出资2300万元人民币所购买。后来因邢军、宋秀芝业务需要,经双方协商以邢军、宋秀芝名义订立唐山市路北区祥明里碧玉华府1楼1号商业房屋买卖合同和登记产权,于2013年7月29日以邢军、宋秀芝的名义同唐山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具备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的条件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9月11日登记了碧玉华府1楼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邢军、宋秀芝;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8日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为邢军、宋秀芝。但申请人及邢军、宋秀芝双方均确认,申请人是碧玉华府1楼1号商业房产实际出资人,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唐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期间,原告贾雪梅申请保全查封了邢军、宋秀芝名下的碧玉华府1楼1号房产。2015年7月27日贾雪梅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利辉、邢军、宋秀芝等被执行人发出(2015)唐执字第190号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给付责任��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邢军、宋秀芝名下。本院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而对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妥。案外人张爱国主张其为涉案房产实际出资人,系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因涉及房屋产权归属的实体权利确认问题,故应通过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爱国所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学军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