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格桑与普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桑,普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格桑,男,1971年1月5日出生,农民,藏族,现住江孜县。被执行人普尺,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藏族,农民,现住江孜县。申请执行人格桑与被执行人普尺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格桑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孜县人民法院(2012)江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必须每半年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00月赡养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普尺自动支付了1200(壹仟贰佰)元赡养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孜县人民法院(2012)江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旦增布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扎西宗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