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冉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初字第735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郑志强,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雅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明,2015年5月10日至28日,被告人冉某某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泉州元鹿元五金礼品有限公司当压铸机台工期间,多次趁下班无人之机,将该公司的锌合金块用绳子捆绑在腹部,用衣服遮盖夹带出公司,藏匿于亿彩公司后面山上的草丛或天发食品机械厂对面空地,先后盗窃锌合金共17块。被告人冉某某销赃锌合金5块。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锌合金12块,发还泉州元鹿元五金礼品有限公司。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4182元。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冉某某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亿彩公司后面山上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柯某某陈述、证人高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冉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某多次实施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表示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且部分赃物被追回,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冉某某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4182元(其中,锌合金12块,价值2952元已退,尚应退赔1230元),返还泉州元鹿元五金礼品有限公司(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榕彬审 判 员 杨建惠人民陪审员 陈文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晓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一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