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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田维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360号被执行人田维胜。关于田维胜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温鹿刑初字第006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田维胜应处罚金1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未予履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银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彬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360号被执行人田维胜,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二合镇同民村同心组048号,身份证号码:520382199210299877。关于田维胜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温鹿刑初字第006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田维胜应处罚金1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未予履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夏银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彬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