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昆山稳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徐州佳王金属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稳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徐州佳王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睢执字第01038号申请人昆山稳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德昌路299号。法定代表人FelixPaulBod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海燕,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佳王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沙集镇工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朱丽,该公司经理。昆山稳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徐州佳王金属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睢商初字第0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昆山稳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到被执行人原来所在的位于沙集镇工业园的厂房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本案所涉钢材。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视频录象、执行日志、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该案所涉钢材是否存在。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本案所涉钢材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本案所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所涉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商初字第0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本案所涉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柯柯审判员 阚世滨审判员 王共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