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郭正忠、姬秀英、李银、李微、李小瑞与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忠,姬秀英,李银,李微,李小瑞,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郭正忠,男,193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姬秀英,女,194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银,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微,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瑞,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张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娜,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小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正忠、姬秀英、李银、李微、李小瑞与被告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正忠、姬秀英、李银、李微、李小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正忠、姬秀英、李银、李微、李小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正忠、姬秀英、李银、李微、李小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正忠、姬秀英、李银、李微、李小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