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于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