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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于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敬 来自: